2012年3月5日 星期一

[兩岸][烏坎事件] 03.06 汪洋:烏坎選舉沒有任何創新 面對媒體 展現開明形象 指村民落實了選舉法和組織法


烏坎事件,是2011年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汕尾市所屬陸豐市的一宗群眾運動。此事件起於2011年9月21─22日,因土地問題村民與政府發生矛盾,在9月22日陸豐東海街道烏坎村有三四千人圍攻陸豐市政府大樓與派出所,不久獲政府答覆,可問題沒有實質解決。烏坎村之後再爆發多次示威,警民發生激烈打鬥,之後粵東其他一些村落也出現示威,烏坎村的村民在12月9日起每天在村內天后宮仙翁戲台前集會示威,並在遊行通往陸豐政府大樓時與警方爆發衝突。
汕尾市政府12月9日公開把烏坎村民申訴定性為「(事件與)在境外的某些機構、勢力和媒體與烏坎村事件確實有一定關系,把一個村的問題炒得沸沸揚揚,無限放大」,但村民表示這只是簡單的土地問題訴求。另當天中午,村民薛錦波等五人被刑事拘留,其中薛錦波在被關押了三天後死亡。官方驗屍結果與薛之家人探視後認定的情況大相徑庭,這兩件事情激起村民情緒而把事件激化。
12月20日,政府官員先派代表進村內與烏坎村民代表臨時理事會談判,成為事件和平發展的轉機,同時中共廣東省委由省委副書記朱明國牽頭成立工作組處理烏坎事件,對村民過激行為不追究,林祖鑾和楊色茂若再有重大立功行動,可既往不咎,並承認民選之「烏坎代表臨時理事會」地位,並稱釋放四個被拘留村民與盡快再對薛錦波進行驗屍確定死因,翌日晚上雙方撤除路障,村內之白布條抗議橫幅,每天舉行之集會暫告結束,其後兩天村民歡迎朱明國進村探訪之餘,廣東警方亦已把被捕之其中三人釋放。雙方關係轉變之快為近年國內群體性事件之罕見一例
翌年2月1日,烏坎村舉行村民選舉委員會推選大會,一人一票推選11人組成的村民選舉委員會;2月11日通過村民不記名投票的方式推選村民代表,並選舉7個村民小組組長共109人,3月3─4日以同樣方式選出村委會成員與村民小組代表各7人。2月16日汕尾市官方正式把薛錦波遺體交還其家屬並發放90萬人民幣撫恤和殮葬費,但並未再提及致死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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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廣東團組召開會議,省委書記汪洋親臨主持。對於上周甫結束的廣東烏坎村的選舉自治,汪洋首度在烏坎村選舉後表明,烏坎的民主選舉沒有任何創新,只是廣東把《選舉法》和《組織法》的落實過程,做得非常扎實。
由於烏坎村上周末才剛結束村委主任選舉,再加上外界常把汪洋和薄熙來炒作成「瑜亮情結」,昨日的廣東團會議上,湧進數百家的海內外媒體。尤其境外媒體,更劍指烏坎村事件和「渝粵競爭」上。
烏坎村訴求 合理合法
對此,汪洋表現得相當沉穩。一方面發言內容符合中共黨的政策;另方面,又表現得改革開明的形象。
有香港媒體發難提問烏坎村選舉,汪洋有備而來地說,「其實今天有個思想準備,大家會問烏坎事件。烏坎事件一個時期以來,已引起海內外媒體的廣泛關注,對於烏坎事件海內外的媒體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汪洋認為,烏坎這件事情處理,首先村民是滿意的,社會也給予了積極的評價。關鍵是,要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廣東就能夠處理好利益格局的影響,雖然有各種各樣的問題影響我們改革,但是站好這個立足點非常重要。
他強調,處理烏坎村事件的一個重要的立足點,就是判斷烏坎群眾所反映的訴求是不是合理合法的。廣東官方經過初步了解以後,認為烏坎村群眾在土地等問題上的訴求,既是合理又是合法,因此,官方就是要代表人民群眾的利益,而非代表那個村子裡,村支書所實際代表的小圈子利益。
至於有日本媒體認為,烏坎選舉是廣東在民主選舉上開了先河,汪洋鄭重回應:「我實事求是地說一句話,烏坎的民主選舉是按照村民委員會的《組織法》和《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進行的,沒有任何創新,只不過我們把《選舉法》和《組織法》的落實過程做得非常扎實,讓這個村子在過去選舉中走過場的形式做了糾正,如此而已」。
解剖麻雀 要取得經驗
他說,「廣東官方並無因為擔心像烏坎村事件去擴散,而對這個問題的處理採取一些什麼變通或者其他的態度,沒有!」
汪洋指出,當時決定廣東省委工作組到烏坎村去,並不是因這個村子本身的矛盾已經複雜到要出動這個陣容,而是廣東省委有這個想法要「解剖麻雀,而且要取得經驗」,推動村級組織的建設,改進村這個執政的基層單位能夠更好地體現為人民服務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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